1985年3月22日14时,山东德州石油化工厂电解车间液氯工段,包装工曹某、赵某、张某在包装台灌液氯,市计量局何某、付某来该工作台校称(按规定每3个月校定一次磅)。14时25分,赵某、张某查看157号钢瓶的阀门合金塞及瓶体外观,认为无问题,放上磅称,抽空1~2分钟即开始充氯,充氯1分钟后,157号瓶便发生猛烈爆炸。曹某、张某、何某当场死亡,赵某、付某受伤。调查事故原因时发现,从天津购来的这批旧钢瓶,有的瓶内有异物,未认真整瓶即投入使用。157号瓶内含有环氧乙烷,环氧乙烷与氯气发生剧烈化学反应,导致猛烈爆炸。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:1.使用外购的钢瓶前应认真检查、整瓶;2.发现有问题的钢瓶应立即搬出厂房,不得与厂房内钢瓶混放,并及时对有问题钢瓶彻底检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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